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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 19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4号公 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 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年以上 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 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 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 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2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 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个 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个月 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 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 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 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 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 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 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3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 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 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 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 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 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 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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