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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法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公布根 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一章总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 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 (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 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 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 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 资本的30%。 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 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 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 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 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 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 规定的限制。 范、有序进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 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 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际控制人: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 毕未逾3年; 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 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59 民法商法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情形。 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二)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 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 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 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 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 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 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 决权。 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 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 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 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 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国 进行调整。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 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 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 第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 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 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 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 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 前款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 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 下列事项的条款: 之日起6个月;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对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 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 人(三)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 个月; 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 (四)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 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 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 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 30个工作日, 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五)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申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 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证券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应当考虑证券市场发展和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其()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 公平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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