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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剑门蜀道保护条例 (2021年8月24日广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四 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剑门蜀道的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中 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1 — 《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四 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剑门蜀道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 条例。 法律、法规对剑门蜀道保护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文物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以及档案管理等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剑门蜀道,是指北起朝天区中子镇, 经利州区、昭化区,南至剑阁县武连镇的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 金牛古道。包括古道、古桥、古渡、栈孔、古驿(铺)、古柏 、 古井、关隘、摩崖造像及石刻、古寺(观)及故居、古墓葬及 沿线附属设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等遗存及 自然遗迹。 第四条 剑门蜀道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 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维护剑门蜀道及其历史文化风貌的真实 性、完整性。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剑门蜀 道的保护工作,将剑门蜀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县(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剑 门蜀道保护情况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剑 — 2 —门蜀道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 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民族宗教、应急管理等部 门,根据各自 职责,依法做好剑门蜀道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 剑门蜀道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 协助有关部门 做好剑门蜀道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剑门蜀道保护 协 调机制,统 筹做好剑门蜀道保护工作的 综合协调、组织推进、 督促检查。 第七条 剑门蜀道保护所 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剑门蜀道保护行政 首 长负责制,县(区)、乡(镇)行政 首长在离任时应当对古柏 的保护情况进行工作交 接。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剑门蜀道的 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 在剑门蜀道保护利用工作中 做出 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相关部 — 3 — 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剑门蜀道 专项普查、调查,建立名 录管理 基础档案和 信息管理数据库。 第十一条 剑门蜀道保护建 立名录制 度,实行 动态管理。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提 出的保 护名录建议,会 同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 相关部 门编制保护名录, 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公 众意见,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并公布。 保护名录包括保护对 象名称、 位置、特征、现状、保护责 任人等内 容。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保护名录 组 织编制剑门蜀道保护规划,划定保护 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公布。 保护规划应 当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等 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批准公 布的剑门蜀 道保护 范围设立界桩和保护 标识。界桩和保护 标识由市文物主 管部门 按有关规定统一规 范。 第十四条 剑门蜀道保护 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保护 无关的项 目。确需从事建设活动的,应 当符合保护规划 要求,并依法履 行报批 手续。 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应当与剑门 蜀道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 相协调。 — 4 —第十五条 根据剑门蜀道保护的实际 需要,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 可以在剑门蜀道保护 范围外划定建设 控 制地带。 剑门蜀道建设 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影响剑门蜀道整 体景观 风貌和 破坏生态的建设 项目,禁止建设产生噪声、粉尘、废水、 废渣、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生 产经营场所。已建成的应 当依法治理。 第十六条 剑门蜀道保护 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刻划、 涂污、破坏、损毁剑门蜀道遗存及自然遗迹 ; (二)存 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剑门蜀道安 全的物 品; (三) 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剑门蜀道保护 标识; (四) 毁林开荒、开矿采石、取土、开采地下水、修坟立 碑; (五) 擅自改建、 扩建、拆除剑门蜀道遗存及其所 依存的 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 他设施; (六)其他有损剑门蜀道安 全及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 (七)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剑门蜀道保护 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 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 因重大基础设施和 重要民生工 程建设, 确需在剑门蜀道保 护范围内进行 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 当进行安 全风险 — 5 — 评估,征求相关主管部门 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 手续。 新建电力、通信、燃气、供排水等管道, 禁止擅自穿越剑 门蜀道保护 范围。确需穿越的,应 当进行安 全风险评估,并依 法履行报批 手续。 第十八条 对剑门蜀道遗存的 修复修缮应遵循 不改变原状、 最小干预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对剑门蜀道遗存进 行修复或修缮。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 对可能危及剑门蜀道安 全的自然 灾害的风险防控,制定应急 预 案,落实 防控措施,确保剑门蜀道安 全。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剑门蜀道保护 范围及建设 控制地带的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剑门蜀道自然风貌 。 县(区)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 在组织开展剑门蜀道 生态修复时,应当编制生态 修复方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 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问题识别与诊断、修复目标和标准、修 复模式及措施、资金 预算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剑门蜀道保护实行责任人制 度。所有人 或者 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权属不明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 明 确保护责任人, 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为 保护责任人。 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对保护责任人进行公告公 示,接受 社会监督。 — 6 —保护责任人应 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 开展日常 巡查、保养、维护 ; (二) 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三)发 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检查、维修、宣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剑门蜀道保护 范围内的古柏实行属 地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 成区以外的剑 门蜀道古柏保护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 园林绿化主 管部门负责城市建 成区以内的剑门蜀道古柏保护管理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协助古柏主管部门 做好本行政区 域内古柏的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 可以依照法定程 序将古柏保护纳入村规民 约、居民公 约。 一级古柏保护应 当设置避雷装置,并根据情况设 置支撑架 保护栏等必要保护措施,其 他等级的古柏保护 可以根据 需要设 置相应保护 措施。 古柏按照树干外五十米划定保护 范围,禁止在古柏保护 范 围内从事除保护措施外的建设 活动。 第三章 传承利用 — 7 — 第二十三条 剑门蜀道的利用应 当遵循保护优 先、合理适 度、可持续的原则,促进文化和 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与文物保 护、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有 机结合。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对剑门蜀道的 突 出普遍价值进行分析论证,加强剑门蜀道历史文化的发 掘、整 理和研究,提炼升华蜀道文化的 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传承蜀 道优秀文化。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剑门蜀道档案资 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工作, 可以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合 作,推动剑门蜀道文化 研究和成果应用。 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剑门蜀道文化 研究,对有 重要价值的 研究成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予以采纳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每年6月第二 周为剑门蜀道 宣传周,宣传剑 门蜀道的历史文化。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剑门蜀道保 护规划,通过建 立遗址公园、博物馆、陈列馆等方式,开展爱 国主义教育、观光旅游等活动。 在剑门蜀道保护 范围内举办文旅体活动,应当制订保护预 案,落实保护 措施,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 旅游和体育主管 部门应 当整合剑门蜀道 旅游资源, 打造旅游品牌,完善旅游基 础设施, 开发旅游产品,推出一批有 特色的研学旅游、体验旅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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